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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门禁监控系统:消防系统供电要求
作者:成都熙南一卡通    发布于:2014-11-03 10:33:31    文字:【】【】【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火灾广播的交流电源应由UPS装置供电,其容量应按火灾报警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整个系统最大负载条件启动受控设备,并工作30min来计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替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门、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火灾消防及其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见表4-1。

    配电所(室)应设专用消防配电盘(箱),如有条件时,消防配电室尽址贴邻消防控制室布置。二类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当高压为一路电9Q时亦宜选两台,只在能从另外川户获得低压备用电w的情况下,方可只选一台变压器。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川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由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应设置专川消防配电屏(箱)。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末端不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若有备用设备需投切或监测需要而必须装设时,只能作用于信号,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不能满足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当上述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但只能作用于报警,不应直接作用于切断电路。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下列场所的最末一级配电屏(箱)处进行自动切换。
    (1)消防控制室。
    (2)消防泵房。
    (3)消防电梯机房。
    (4)各楼层设置的专用消防配电屏(箱)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等。
    (5)防/排烟设备机房。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保护。
    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15s内供电。当由市电切换到柴油发电机电源时,自动装置应执行先停后送的程序,并应保证一定时间间隔,在接到“市电恢复”讯号后延时一定时间,再进行发电机对市电的切换。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按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再加上同时有二个分路报火警30min用电量之和计算。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不能保证要求时,应设置EPS应急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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